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规章制度

广西工业职业技术学院基建项目管理规定 (2021年11月修订)

来源: 作者:佚名 发布时间:2021-12-22 17:33:28 浏览次数: 【字体: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加强学校基本建设管理,规范基本建设程序,提高决策水平,保证投资效益,促进学校基本建设有序运行和健康发展,依照有关法律法规和国家相关政策,结合学校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基建项目是指基本建设工程项目:新建、迁建、重建工程、新建园林绿化工程、重大的扩建、改建、维修工程;服务类项目是指:勘察、设计、监理等。

第三条 学校基建工程应当遵循基本建设规律,严格遵守基本建设程序,根据项目需要先勘察、后设计、再施工,不得擅自简化基本建设程序。严格执行建设标准和规范,严格执行“三重一大”决策制度。

第四条 学校基建工程坚持以服务师生为中心,以促进学校发展、改革、创新为根本目的,应当具有前瞻性、科学性、稳定性和权威性,为推动学校发展提供基本保障。

 

第二章  组织管理

第五条 学校统一领导本校基建工程工作,研究审议基建工程管理工作中的重大事项,对基建工程工作的重要事项进行决策。

第六条 基建处作为学校基建工程建设职能部门,主要职责为:

(一)编制学校年度基建计划;

(二)负责基建工程质量、安全、进度等管理工作;

(三)办理基建工程立项审批手续;

(四)办理基建工程的变更、签证、工程款支付等工作;

(五)做好勘察、设计、施工、监理等工作;

(六)做好基建工程工程量清单,配合审计部门做好控制价、预结算等工作;

(七)组织基建工程竣工验收,并做好资料的收集、整理、归档等工作;

(八)负责处理基建工程的其他日常事务。

 

第三章  项目的审批管理

第七条 所有基建工程必须经过事前审批,依据为学校校园建设规划、基建年度计划以及其它完成审批流程需要实施的项目。

第八条 基建工程事前审批必须呈报下列资料:项目正式名称、建设规模内容、施工图(或施工说明书)、概预算、资金来源、进度计划。若项目计划有特殊需要,不限于上述资料。

第九条 建设工程项目审批流程

(一)学校预算内项目:

1.项目金额在10万元(不含)以下的基建、修缮等工程类项目、5万元(不含)的服务类项目,经部门负责人初审,按类型由分管工程项目(基建类或修缮类)副校长审批。

2.项目金额在10万元(含)以上200万元(不含)以下的基建、修缮等工程类项目、项目金额在5万元(含)以上100万元(不含)以下的服务类项目,由项目需求部门负责人初审,经分管副校长审核后,报校长审批。

3.项目金额在200万元(含)至400万元(不含)的基建、修缮等工程类项目、100万元(含)至200万元(不含)的服务类项目,由项目需求部门负责人初审,经分管副校长、校长审核后,报校长办公会议审定。

4.项目金额在400万元(含)以上的基建、修缮等工程类项目、200万元(含)以上的服务类项目,由项目需求部门负责人初审,经分管副校长、校长审核后,报学校党委会审定,并形成会议纪要。

(二)学校需调整预算项目

1.项目金额在10万元(不含)以内的基建、修缮等工程类项目、服务类项目,由项目需求部门主要负责人初审,报分管副校长审批。

2.项目金额在10万元(含)至20万元(不含)的基建、修缮等工程类项目、服务类项目,由项目需求部门主要负责人初审,经分管副校长审核后,由校长审批。

3.项目金额在20万元(含)至30万元(不含)的基建、修缮等工程类项目、服务类项目,由项目需求部门主要负责人初审,经分管副校长、校长审核后,报校长办公会议审定。

4.项目金额在30万元(含)以上的基建、修缮等工程类项目、服务类项目,由项目需求部门主要负责人初审,经分管副校长、校长审核后,报学校党委会审定,并形成会议纪要。

5.对特别紧急的维修项目,基建处或后勤保卫处可以在获得分管校领导批准后先行维修,并及时按规定办理单一来源采购相关手续。

 

第四章  项目的招标管理

第十条 基建、修缮类工程项目、服务类工程的招标管理按《广西工业职业技术学院采购管理办法(2021年修订)》执行。

 

第五章  项目的实施管理

第十一条 基建处负责对工程项目从立项开始直至工程项目竣工验收全过程的报建、建设及工程验收等资料的收集和整理等工作。实施项目负责制,专人负责对工程项目监督、管理和协调,做到“三控三管一协调”工作。即质量、进度、造价控制,合同、信息、安全管理,事务协调。

第十二条 经政府采购招标的工程项目,原则执行项目监理制。

第十三条 工程项目投资在1000万元(含)以上的,执行项目跟踪审。并且工程进度款按跟踪审计后按不超过85%的比例支付。

第十四条 基建工程发包不得将单项工程分解发包、不得迫使承包方以低于成本的价格承包,不得任意压缩工期。

 

第六章  项目的质量管理

第十五条 项目安全和质量必须严格按照国务院颁发的《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执行,全面落实建筑工程质量规范标准。

第十六条 基建处处对工程项目的地下工程、其他隐蔽工程要及时会同设计单位、施工单位、监理单位进行测试和验收,验收合格后才能进入下一个施工程序。施工现场的钢材、水泥及有关建筑材料、设备等都要经过基建处现场管理人员及监理人员核查,各项指标检查合格后才能使用。

第十七条 项目承建方积极配合政府质量监督管理部门对工程项目的检查和监督,对检查和监督过程中发现的重大工程质量问题或安全隐患,基建处应限令施工单位及有关单位进行限时整改。

第十八条 涉及建筑主体和承重结构变动的改扩建工程或装修工程,基建处应在施工前委托该建筑物原设计单位或具有相应资质等级的设计单位做出设计方案,否则不得施工。

 

第七章  项目的进度管理

第十九条 基建处负责定期向分管校领导汇报各个项目的进度、质量、支付工程进度款及投资控制等情况。

 

第八章  项目的签证及变更管理

第二十条 坚持资源节约原则,建设“节约型”校园。

第二十一条 工程签证  

1. 签证条件

①在施工图设计范围外增加的工程量或材料用量。

②在施工合同规定以外发生的工程量或材料用量。

③由于甲方原因而造成返工或重复施工发生的工程量或材料用量。

④由于设备加工、制造方面出现设备主体缺陷,造成土建、安装需要修理、返工、改造等发生的工程量或材料用量。

⑤为满足需要,甲方在施工图和合同之外增加的项目而发生的工程量或材料用量。

2. 基建投资实行动态管理,对投资预算超过投资概算的项目,基建处须进行概算,按规定经审批,做到先签证后施工。

3. 工程量签证时,基建处对工程量进行计算和费用进行概算。按《广西工业职业技术学院建设施工签证管理办法》实施工程签证。

4. 超出合同约定范围的签证,施工期间由于政策法规规定的材料调价、人工费调整等,按政策规定签证。材料签证时,施工单位应至少提前7日将预购材料清单提交现场代表,由现场代表认可后执行。材料签证必须注明生产厂家、品种规格型号、数量、材料供应时效、价格,签证价格签认还应明确采管费、运输装卸等相关费用因素。现场签证要及时签办,不应拖延或过后补签。对于一些重大的现场变化,还应及时拍照或者录像取证。隐蔽工程变更施工时,应进行拍照或录像取证。

5. 工程签证由施工单位、设计单位、监理单位、基建处(不少于2人)签字实施。

第二十二条 工程变更

1.变更的条件

①施工图设计存在缺陷。

②由于设备加工、制造方面出现设备主体缺陷,造成土建、安装需要修理、返工、改造等发生的工程量或材料用量的变化。

③为满足生产需要,甲方在施工图之外增加的项目而发生的工程量或材料用量。

2.变更的依据

工程量变更时,基建处对工程量进行计算和费用进行概算。按《广西工业职业技术学院建设施工变更管理办法》实施工程变更。

 

第九章  项目的进度款管理

第二十三条 工程进度款由基建处根据合同具体管理。由施工单位提出申请,监理(及跟踪审计)单位审核,基建处对工程进度款进行复审,并办理工程进度款支付手续,经学校领导审批后付款。

 

第十章  项目的验收管理

第二十四条 项目施工结束后,投资额在10万元(含)以上,由基建处组织工程项目使用部门、审计、财务会同设计单位、施工单位、监理单位进行验收;10万元(不含)以下的项目,由基建处(不少于2人)会同工程项目使用部门进行验收。

第二十五条 验收中需进行整改的项目,由基建处负责监督施工方实施整改。验收合格后七日内,基建处组织施工单位与学校相关使用部门办理项目使用交接手续。

第二十六条 基建处负责在工程项目竣工后到有关部门进行备案工作,向学校档案室和南宁市城建档案馆移交竣工资料,向使用单位移交有关资料。

 

第十一章  项目的安全管理

第二十七条 基建处要协同施工单位及监理单位落实安全责任,制定安全管理制度和安全操作规程,确保工程施工的安全。

 

第十二章  事务协调管理

第二十八条 基建处会同施工单位、监理单位每周进行一次工作例会,研究解决工作中的问题。基建处及时向学校分管领导报告各项工作进度情况和需要解决的问题。

第二十九条 基建处定期组织人员和监理单位对工程施工进行检查,对工程进度、质量、安全进行通报。向施工、设计反馈检查意见,督促落实。

 

第十三章  保修管理

第三十条 工程项目竣工验收和交付使用后,工程即进入保修期。工程保修期的管理,包括保修金的使用、支付,由基建处根据合同执行。

 

第十四章  监督管理

第三十一条 基建处工作人员要秉公办事,廉洁自律。自觉接受纪检部门的监督。

第三十二条 本规定由学校基建处负责解释。

第三十三条 本规定自印发之日起施行,学校原有文件与本规定相冲突的,以本规定为准。原《广西工业职业技术学院基建项目管理规定》(桂工业院〔2017〕118号)同时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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