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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西工业职业技术学院 建筑工程变更管理办法 (2021年11月修订)

来源: 作者:佚名 发布时间:2021-12-22 17:34:35 浏览次数: 【字体: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加强建设工程变更管理,规范建设工程变更行为,合理有效地控制建设工程造价,提高建设资金使用效益,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以及规范性文件的规定,结合我院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学校所有的工程建设项目。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的工程变更,是指在建设工程施工过程中,由于工程项目建设客观环境的变化、施工条件的改变、工程建设参与任何一方提出或要求等方面的原因造成的对施工合同中约定的工程内容、数量、质量要求及施工方法等的改变。工程变更的内容包括:

1.工程整体或局部部位的坐标、标高、基线、尺寸的改变;

2.工程分部分项项目或子项目内容的增加或减少;

3.工程量的增加或减少;

4.工程有关技术经济参数的改变;

5.安装于工程中的设备、设施的改型或有关技术指标的改变;

6.工程中所用建筑材料、构配件的增减以及类型、规格、尺寸的改变;

7.施工工艺、次序、时间安排的改变;

8.任何工作质量和性质的改变;

9.其它属于工程变更的内容;

第四条 工程变更按以下三种方法进行分类:

(一)按照是否需要设计单位提供工程变更设计文件,工程变更分为设计变更和其它变更两类。

其它变更含施工条件变更、施工变更和技术标准变更等。

(二)按照工程变更的性质、变更价款数额及造成影响的大小,工程变更分为一般变更、较大变更和重大变更三类。

一般变更是指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工程变更:

1.单件变更发生后增加价款在10万元(不含)以下的。

2.单件变更发生后增加或减少总工期3天(不含)以下的;

较大变更是指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工程变更:

1.单件变更发生后增加价款在10 万元(含)以上、20万元(不含)以下的。

2.单件变更发生后使总工期增加3天(含)以上、10天以下的。

3.变更发生后减少工程价款或减少总工期的所有工程变更。但属于重大变更中1所列情形的除外。

重大变更是指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工程变更:

1.涉及工程设计方案、建设规模、建设标准、技术标准的变化及建筑使用功能的重大调整等的工程变更。

2.单件变更发生后增加价款在20万元(含)以上的。

3.单件变更发生后使总工期增加10天(含)以上的。

(三) 按照工程变更的紧急程度,工程变更分为紧急变更和非紧急变更两类。

紧急变更是指在施工现场出现非正常预料的紧急事件或抢险的需要,如不立即进行工程变更,将会对施工工程产生较大不利影响、给建设单位和施工单位带来较大损失或危及到施工人员的安全等严重后果的情况下产生的工程变更。

非紧急变更是指除紧急变更外地其它工程变更。

第五条 进行工程变更,应当遵循“科学慎重,规范运作,有利工程,经济合理”的原则。

工程变更发生后,不得降低工程整体质量标准,不得影响工程使用功能。

第六条 学校基建处是整个工程项目管理的核心,履行对工程项目进行组织、协调与管理的职责。基建处是履行对工程项目进行管理的部门,根据获得的授权代表学校履行工程项目现场管理职责。

 

第二章 各方职责与义务

第七条 学校基建处应加强对工程变更的管理,严格控制工程变更的发生,杜绝不必要的工程价款和工期的增加。

第八条 在勘察设计阶段,学校基建处应充分了解和掌握上级和使用单位对工程项目的具体要求,组织好对设计方案和施工图设计文件的审查工作,杜绝由于设计错误、遗漏等而导致的在施工过程当中的工程变更;在招投标和监理合同、施工合同签订阶段,组织好施工图会审及设计交底工作,做好合同有关工程变更专用条款的细化完善工作。

在工程施工过程中,学校基建处履行工程变更管理的职责主要有:提出工程变更;审查工程变更申请;委托设计单位编制设计变更文件;组织重大变更、较大变更的专家论证评估会议;审查并批准施工单位提交的工程变更报告;对变更产生的工程价款调整、工期调整按照有关程序进行决策;通过监理单位下达变更指令。

第九条 在工程项目可行性研究和规划设计阶段,使用单位应向学校基建处以书面形式提供详细而具体的工程项目使用要求、功能要求以及特殊需要等。认真重视并积极参与工程项目设计方案和设计文件的讨论及审查活动,尽量使工程项目因不符合使用单位的要求而发生的设计变更在施工招标工作前完成。

工程施工期间,学校内部使用部门根据需要可以向学校基建处提出工程变更申请。申请以书面形式提出,加盖部门公章。属于重大或较大变更的,须有使用部门分管副校长签署的同意意见。

第十条 做好与工程设计单位的沟通对接,避免设计单位造成的不必要的工程变更。

设计单位不得自行直接受理除学校基建处外的其他工程参与方提出的工程设计变更。

工程变更设计文件一般由原设计单位编制。经原设计单位同意,学校基建处也可委托其他具有相应资质的设计单位编制。

第十一条 在工程施工过程中,监理单位对工程变更管理的职责主要有:提出工程变更意见;审查工程变更申请;参与重大变更、较大变更的专家论证评估会议;审查施工单位提交的工程变更报告并加注审查意见;下达工程变更指令;监督工程变更施工;建立健全工程变更资料档案。

监理单位应对历次工程变更统一编号,建立工程变更台帐,每月进行一次汇总与分析,并将汇总分析情况上报学校基建处。

第十二条 施工单位应加强自身的工程变更管理。实施工程变更应有利于工程整体目标的实现和建设资金的有效使用。

施工过程中,应当严格按照设计文件进行施工,不得自行随意变更设计。

对于任何未按照工程变更审批程序批准的工程变更,不论任何单位或个人提出,施工单位都应拒绝实施。

发生工程变更时,施工单位的任务主要有:提出变更申请;编制并提交工程变更报告;执行监理单位的工程变更指令。

 

第三章 工程变更的审批

第十三条 工程变更管理实行单件工程变更(即一个工程变更事件)审批制。对单件工程变更事件不得进行人为肢解以规避审批。

第十四条 工程变更按下列程序办理:

1.提出变更申请:

工程变更申请以《工程变更申请单》的形式,由提出单位提交,一式三份。建设单位由工程管理部负责受理《工程变更申请单》。

2.审查变更申请:

总监理工程师组织建设单位工程部、综合办有关人员审查工程变更申请,确定是否接受变更申请。

3.编制设计文件:

接受变更申请的,如属设计变更,则由学校基建处提请设计单位编制设计变更文件。设计变更文件应按照时间先后依次编号。

4.提交变更报告:

工程变更报告由施工单位提交。工程变更报告应包括工程变更实施方案、变更后价款变化情况、工期变化情况等主要内容。属设计变更的,须附有设计变更文件。

5.工程变更审批:

总监理工程师会同建设单位工程管理部门负责人审查工程变更报告,提出处理意见,按审批程序办理。审查时要对变更价款和工期提出修改或认可的意见。审查通过,由监理单位加注审查意见并签字盖章。     

审批权限:

1)工程变更增加价款在10万元(不含)以下,由学校基建处负责人签署意见后报分管基建副校长、分管财务副校长审批;

2)工程变更增加价款在10万元(含)~20万元(不含)以下,经学校基建处负责人、学校分管基建副校长、分管财务副校长签署意见后,报校长审批;

3)工程变更增加价款在20万元(含)~30万元(不含)以下,经学校基建处、学校副校长签署意见后,报校长办公会研究审批。

4)工程变更增加价款在30万元(含)以上,经学校基建处、学校副校长签署意见后,报校长办公会研究,由学校党委会审批。

5)工程变更原则上不能超过工程投资的10%。

属较大或重大变更的,学校基建处认为有必要时,可以在施工单位提交工程变更报告后,经报请学校基建处同意,邀请学校财务处、纪检监察室等有关部门人员以及有关技术经济专家进行工程变更的论证评估,并形成专家论证评估报告,报学校副校长审批。

重大变更如涉及到法律法规规定应由规划、建设等行政管理部门重新审查核定的,由学校基建处、学校副校长签署意见后,报校长办公会研究决定。

学校基建处在签署同意工程变更意见前,必须按审批程序、权限,办理内部审批手续,填报《工程变更审批表》。

6.发布变更通知:

依据获得批准的工程变更报告,总监理工程师发布工程变更通知单。

《工程变更通知单》是施工合同的附件,具备与施工合同同等的法律效力。

7.监督变更实施:

只有接到《工程变更通知单》,施工单位才可以开始该项工程变更的施工。

工程变更实施当中,由监理工程师进行监督。

第十五条 紧急变更按下列程序办理:

1.紧急变更申请:

出现必须进行紧急变更的事件,提出单位可及时向建设单位工程部或监理单位提出变更申请。

紧急变更申请可以以口头形式提出。

2.发布变更指令:

在建设单位工程部负责人(涉及设计问题综合办参与)与总监理工程师在现场磋商后,决定是否进行紧急变更。确需进行紧急变更的,由总监理工程师下达工程变更指令。

紧急变更指令可以以口头形式下达,施工单位应予执行。

在施工单位实施工程变更过程中,对提出单位的口头申请、口头紧急变更指令须及时以书面形式确认。

3.补充完善手续:

建设单位工程部负责人会同总监理工程师判定该紧急变更属于一般变更、较大变更和重大变更中的哪一类,然后,按照相应程序执行,完善手续。

第十六条 执行工程变更办理程序时,每个步骤和主要环节所涉及到的时间要求,可执行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的通用条款和专用条款的约定。但不应包含以下所列情形所需的时间:

1.建设单位邀请校有关部门和有关技术经济专家进行较大或重大变更的论证评估所需的时间;

2.对重大变更,学校基建处上报学校领导等批复所需的时间。

3.重大变更涉及到需由当地规划、建设等行政管理部门重新审查核定时所需的时间。

 

第四章 工程变更价款的控制

第十七条 确定工程变更产生价款的计算依据、计算方法应在合同中予以约定。

第十八条 由于工程变更而增加的款项,由学校基建处确认后,可作为追加的合同价款,纳入到工程款中支付,变更工程支付进度款不能超过70%。

第十九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工程变更价款不予支付:

1.属设计变更,但无设计单位提供的正规设计变更文件(图纸或文字);

2.未履行工程变更审批程序,无正式签发的《工程变更令》单的;

3.将工程变更进行肢解规避审批的;

4.不符合工程变更价款支付规定的其它情形;

第二十条 由于工程变更和工程签证而增加的价款累计总额一般不得超过工程项目预算总投资中所列预备费的数额。

特殊情况下,如出现超出原已经批准的工程项目预算总投资的情况,按照学校有关预算调整规定执行。

 

第五章 责任的界定

第二十一条 发生工程变更而造成工程价款的增加或工期的变化,按照“谁造成,谁承担”的原则,应由引起该后果的责任方承担相应责任。

第二十二条 总监理工程师应对工程变更的责任属于哪一方做出准确的判断和界定。

第二十三条 由于勘察设计单位提供的勘察设计文件存在错误、遗漏、深度不够等而导致出现设计变更,学校在承担由此造成的变更责任的同时,应及时追究勘察设计单位全额或部分赔偿责任。

第二十四条 施工单位由于下列行为而发生工程变更所引起的价款增加、工期延长以及由此造成的返工损失,基建处及时追究施工单位责任。

1.施工过程、施工方案出现错误、疏忽或缺陷;

2.擅自进行工程变更;

第二十五条 建设单位或监理单位工作人员徇私舞弊、弄虚作假,或与施工单位串通,为迎合施工单位利益而进行工程变更,将按有关规定处理。

由于监理单位的责任而造成建设单位的经济损失,应要求监理单位承担部分或全部损失。

 

第六章 附  则

第二十六条 施工合同、监理合同、设计合同等合同中通用条款或有关条款中与本办法不符的,应按照本办法的有关规定在专用条款中重新约定或另设条款约定。

第二十七条 本办法由学校基建处负责解释。

第二十八条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施行。原《广西工业职业技术学院建设工程变更管理办法》(桂工业院〔2017〕119号)同时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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