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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西工业职业技术学院 建设施工签证管理办法 (2021年11月修订)

来源: 作者:佚名 发布时间:2021-12-22 17:36:52 浏览次数: 【字体:

第一条 为规范学校建设工程施工签证的管理,确保工程建设的顺利进行,合理控制工程造价,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我校实际,特制定本管理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施工签证是指建设单位与施工单位按发、承包合同约定,就施工过程中涉及合同价款之外的责任事件所作的签认证明。

第三条 经建设单位批准的施工组织设计(或施工方案)和施工图纸及其附件是工程建设施工的指导文件,杜绝采用施工签证方式组织施工。

第四条 施工签证是工程结算的重要依据,应严格控制办理施工签证。

第五条 施工签证内容主要包括:

1.工程名称;

2.签证日期;

3.连续编号;

4.签证事由或计算公式;

5.签证涉及增加工程造价的计算(列表或列式明确表达式);

6.备注;

7.施工说明或施工简图;

8.施工单位负责人(项目经理)签字,加盖公章;

9.监理单位签证意见;

10.监理单位总监签字,加盖公章;

11.甲方现场代表2人、基建管理部门负责人签字,加盖部门公章。

第六条 可以办理的施工签证

1.在非正常施工条件下采取的特殊技术措施费;

2.定额直接费中未包括,按规定允许计算的相关费用;

3.设计变更、材料改代造成的工程量变化;

4.工程中途停建、缓建造成损失费用;

5.不可预见的地下障碍物的拆除与处理费用;

6.受建设单位委托,发生的其它零星工程;

7.由于建设单位、设计单位、监理单位原因增加的其他费用项目。

第七条 不予办理的施工签证

1.属于其它直接费中施工因素增加费范围的内容;

2.合同或协议中规定包干支付的有关事项;

3.发生施工质量事故造成的工程返修、加固、拆除工作;

4.施工组织不当造成的停工、窝工和降效损失;

5.违规操作造成的停水、停电和安全事故损失;

6.工作失职造成的损失;

7.虚报工程内容增加的费用;

8.施工单位为创品牌工程、业绩工程增加的费用;

9.施工单位为增加利润提出的要求;

10.因施工单位责任增加的其它费用项目。

第八条 工程签证按签证权限办理:

1.单项签证估算造价10万元(不含)以下的,由基建管理部门负责人签署意见后报分管基建副校长、分管财务副校长审批;

2.单项签证估算造价在10万元(含)以上、20万元(不含)以下的,经基建管理部门负责人、分管基建副校长、分管财务副校长签署意见后,报校长审批;

3.单项签证估算造价在20万元(含)以上、30万元(不含)以下的,经基建管理部门负责人、分管基建副校长签署意见后,报校长办公会研究审批。

4.单项签证估算造价在30万元(含)以上的,经基建管理部门负责人、分管基建副校长签署意见后,报校长办公会研究,由校党委会审批。

5.工程签证原则上不能超过工程投资的10%。

6.对于20万元(含)以上的单项签证,在上报之前,学校基建管理部门组织财务处、审计室、使用部门等有关部门人员论证评估,并形成书面意见。

第九条 变更签证办理的时效性:施工单位在完成变更工作后须于7日内提出签证(否则视为放弃),报监理、甲方代表,甲方代表须在7日内办完有关手续并返还施工单位。监理、甲方代表不许拒收施工单位的签证单,对有疑义的签证内容,监理、甲方代表要及时协调处理,有困难的要及时向基建管理部门协调解决。绝不允许拖延不办,否则造成的事故及延误工期等将追究当事人的责任。

第十条 委托监理的工程,按照委托监理合同和施工合同,监理工程师要对工程安全、质量、进度和造价负责,对工程建设中发生的施工签证进行监督和签署意见,及时发现、解决施工签证中的问题,确有困难的应当及时向甲方代表反映并取得解决办法,不得延误。

第十一条 没有委托监理的工程,由甲方代表按照施工合同履行监理工程师的职责,对工程质量、进度和造价负责,对工程建设中发生的施工签证进行监督和签署意见,及时发现、解决施工签证中的问题,确有困难的应当及时向基建管理部门及学校领导反映并取得解决办法。

第十二条 甲方代表要积极协调监理工程师的工作,监督检查工程建设中发生的施工签证,有权更正施工签证中的不合理部分并签署意见。

第十三条 办理施工签证应符合相关法律、法规、规范。办理施工签证一般要“一事一单、一项一签、随作随签”,避免过期补签。严禁在办理工程决算时补签。办理施工签证要字迹清晰,书写工整,格式统一。办理施工签证的签字顺序是:施工单位,监理单位,设计单位、建设单位。没有委托监理的工程签字顺序是:施工单位,建设单位。

第十四条 紧急情况签证按下列程序办理:

紧急情况项目签证,是指对学校正常工作、教学、学生生活等秩序有较大影响的必须在短时间内予以安排维修的项目,需以签证的形式施工建设,按如下程序办理:

1.紧急情况签证申请:

出现必须进行紧急情况签证的事件,提出单位可及时向建设单位工程部或监理单位提出签证申请。

紧急情况签证申请可以以口头形式提出。

2.发布签证指令:

在基建建设项目负责人(涉及设计问题综合办参与)与施工方(有监理的项目要会同总监理工程师)在现场磋商后,决定是否进行紧急情况签证。确需进行紧急情况签证的,汇报基建副校长(重大签证的要汇报校长)后,由总监理工程师(没有监理的项目由项目负责人)下达工程签证施工指令。

紧急情况签证指令可以以口头形式下达,施工单位应予执行。

在施工单位实施工程签证过程中,对提出单位的口头申请、口头紧急签证指令须及时以书面形式确认。

3.补充完善手续:

建设单位工程部负责人会同总监理工程师按照相应程序执行,完善手续。

第十五条 办理施工签证要求内容完整、记录真实、说明详尽、文字表述无二意、图示尺寸准确、计算过程符合工程量计算规则、工程量计算无差错、定价有依据,施工签证及其附件能够相互解释。

第十六条 甲方代表办理完毕施工签证后保留一份存档,避免人为修改或遗失,其余返回监理单位和施工单位。

第十七条 施工签证作为工程结算依据和技术经济文件应当妥善保管。施工签证支付进度款不能超过70%。结算时按照工程竣工结算程序将施工签证(原件)同其它结算资料一并上报学校审计室。审计结束后,学校审计室将施工签证和其它报审资料返回基建管理部门,以便归档管理。办理工程进度款时施工签证可以报送复印件。

第十八条 报送社会审计的工程项目,施工签证经学校审计室复核后同其它报审资料一并报送社会审计机构审核。工程结算审计完毕后,所有报审资料由社会审计机构全部返回基建管理部门管理,以便归档管理。

第十九条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实施,由学校基建管理部门负责解释。原《广西工业职业技术学院建设施工签证管理办法》(桂工业院〔2017〕120号)同时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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