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规章制度

广西工业职业技术学院 新校区建设项目工程联系函管理办法

来源: 作者:佚名 发布时间:2021-12-22 17:38:13 浏览次数: 【字体:

第一条 为加强和规范我校新校区建设工程联系函工作,保证建设工程顺利进行,结合新校区建设工程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工程联系函是指用于工程参建各方联系工程技术手段处理,工程质量问题处理,设计变更等的函件。

第三条 工程联系函内容主要包括:

(一)工程名称;

(二)联系内容;施工单位现场代表(负责人)签字,加盖公章;

(三)设计单位签署意见,项目负责人签字,加盖公章;

(四)监理单位签署意见,施工单位现场代表(负责人)签字,加盖公章;

(五)审计部签署意见,审计部负责人签字,加盖公章;

(六)建设单位签署意见,施工单位现场代表(负责人)签字,加盖公章。

第四条 工程联系函填写须按日期先后连续,规范编号,内容文字表述清晰,完整真实,包括但不限于:

(一)工程联系函提出的依据、原因;

(二)所联系事件发生的时间、详细的经过、工作内容;

(三)设计或工程变更文件中的工艺要求、标准、施工说明或施工简图等;

(四)其它需要说明的。

第五条 以下情形之一的,应当使用联系函:

(一)设计不明确和错漏,需要进一步深化和更正;

(二)原设计的工程标准低于或高于业主的要求,需要进行调整、确认;

(三)相关工种设计不配套,各工种之间相互冲突;

(四)材料性能、规格与设计不相符;

(五)需做细部调整,优化原设计。

第六条 工程联系函由提出方填写,被要求方负责答复。

校方提出的工程联系函,按标段连续编号,经办人并提出初步意见,经新校区建设指挥部部务会审核后工程部负责人签发;涉及造价变动的,按《广西工业职业技术学院建设施工签证管理办法》执行。

收到的施工单位提出的工程联系函,按收到函连续编号做好登记,经新校区建设指挥部部务会审核后工程部负责人签发;涉及造价变动的,按《广西工业职业技术学院建设施工签证管理办法》执行。

第七条 工程联系函要遵循“一事一单”原则,一般必须事前申报,特殊情况(指施工过程中遇到暗河、暗沟、软基等地质实际情况与地质资料不符且急需处理的情况)可先行请示院分管领导后组织实施,同时在事后按规定程序补齐相关手续。

第八条 各参建单位(建设、设计、施工、监理、全过程跟踪审计单位)对工程联系函的签复不应超过3个工作日。如因对联系内容不明、不实或有其它异议不能签复的,需要注明原因,随后重新报批,时间适当延长。

第九条 签署完回复意见的工程联系函,新校区建设办公室档案管理人员负责登记,留档备案。

第十条 工程联系函作为工程结算依据和技术经济文件应当妥善保管,结算审计时按照工程竣工结算程序将工程联系函(原件)同其它结算资料一并提交到新校区建设指挥部审计部。

第十一条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施行,由新校区建设指挥部办公室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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