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规章制度

广西工业职业技术学院 新校区建设项目工程验收管理规定

来源: 作者:佚名 发布时间:2021-12-22 17:39:23 浏览次数: 【字体:

第一条 为加强对学校新校区项目工程验收的管理,明确相关人员的职责,保证工程质量,根据《建筑工程施工质量验收统一标准》及国家有关建设法规,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新校区范围内的建设项目、单项工程、单位工程(或专业工程)的竣工验收,分部分项工程、隐蔽工程验收等分阶段验收,有国家或地方规定的,按照国家或地方规定,没有相关规定的,应按本规定组织验收。

第三条 验收组织

(一)新校区建设工程部为新校区建设项目工程的验收组织者,工程验收前,应制订工程验收实施方案(包括验收时间、参加部门、参加人员及分组、验收程序、资料准备及验收要求等);

(二)新校区建设工程部应准备好验收材料,包括不限于合同、验收表格、技术参数、图纸、设备清单、重大变更说明等,通知及验收材料应提前5个工作日发送相关单位和部门熟悉了解项目情况,以便验收。

(三)新校区建设工程部应组织参建单位(建设单位、施工单位、监理单位、设计单位、勘察单位等)、学校相关部门(管理使用部门、经费归口部门、后勤管理处、财务处、审计室等)相关人员共同参加工程验收。

(四)监督委员会对竣工验收实施全程监督。

第四条 竣工验收条件

(一)完成建设工程全部设计和合同约定的各项内容,达到使用要求;

(二)环保、消防、人防和劳动安全卫生设施等按国家规定标准和设计要求与主体工程同时建成,达到要求并通过相关部门验收;

(三)有完整的技术档案和施工管理数据;

(四)有工程使用的主要建筑材料、建筑构配件和设备的进场试验报告;

(五)有勘察、设计、工程监理单位分别签署的质量合格文件;

(六)有施工单位签署的工程保修书

第五条 验收权限

(一)400万元以内(含400万元)的工程验收,由新校区建设工程部主持完成,参建单位(建设单位、施工单位、监理单位、设计单位、勘察单位等)、学校相关部门(管理使用部门、经费归口部门、财务处、审计室等)共同参加;

(二)400万元以上的工程验收,由新校区建设指挥部主持完成,参建单位(施工单位、监理单位、设计单位、勘察单位等)、学校相关部门(管理使用部门、经费归口部门、财务处、审计室等)共同参加。

第六条 验收要求

(一)工程验收程序,应参照国家验收规范及自治区、南宁市建设主管部门有关工程验收的规定进行;

(二)施工单位完成设计图纸和合同约定的全部内容后,自行组织验收,并按国家有关技术标准自评质量等级、编制竣工报告,由单位法定代表人和技术负责人签字并加盖单位公章后,提交给监理单位。竣工报告应当包括以下主要内容:已完成工程情况、技术档案和施工管理数据情况、建筑设备安装调试情况、工程质量评定情况等。

(三)监理单位督促相关单位提供工程验收所需资料,审核工程是否具备验收条件,在施工单位自验的基础上对工程验收提出监理意见;

(三)全过程跟踪审计单位对验收的项目提出意见;

(四)所有参加工程验收人员应对工程建设内容、工程质量是否达到原图纸设计要求,在工程验收意见表格中签署明确的书面意见。

第七条 特殊验收

(一)特殊情况的工程验收是指未具备特定条件的相关工程项目(如消防、电梯及人防等),由新校区建设工程部负责组织工程验收;

(二)所有特殊情况的工程验收,如滞后或影响项目工程整体验收,由新校区建设工程部向学校指挥部出具专项报告,说明特殊验收产生的原因、情况和解决办法与期限。待学校指挥部研究同意后,方可依本规定要求的相关程序组织验收;

(三)特殊情况的工程验收的权限及要求,依据本规定第五条验收权限、第六条验收要求进行。

第八条 验收整改

(一)工程验收不合格的项目,由新校区建设工程部配合监理单位督促施工单位进行整改,整改完成后,依本规定要求的程序重新组织验收,合格为止。

(二)工程验收不合格的项目,相关部门不得办理工程结算手续,新校区建设财务部不得办理工程款的支付手续。

(三)工程整体验收合格但仍需整改的,由新校区建设工程部及施工单位记录好整改内容,送监理单位确认,在规定的时间内整改完成后由新校区建设工程部、施工单位、监理单位补充验收。

第九条 责任追究

(一)已接到通知应参加验收的相关单位及有关人员(含各参建方),应参加工程验收,如有特殊情况不能参加,应指定委托代表参加。如无故不来的,将追究相关人员责任。

(二)因工程质量问题,工程项目不能办理工程验收,致使学校无法如期使用而造成损失的,学校应追究相关单位、相关人员的责任。

第十条 竣工验收移交

(一)已完成竣工验收的工程项目,由新校区建设办公室组织相关单位、相关人员完成整理工程结算资料,移交学校审计室办理工程结算手续。

(二)新校区的工程项目完成工程验收合格后,新校区建设指挥部应在两周内,将资产移交给相关部门管理和使用,相关技术参数技术要点,注意事项及其他需要提出的重要情况以书面形式依程序将一并移交。

(三)完成工程结算后新校区建设指挥部协调有关单位将工程建设档案整理归档,并按规定向学校档案管理部门和城市建设档案管理部门移交。

(四)特殊验收,由新校区建设办公室协调相关职能单位或部门,经充分论证可以交付使用的前提下,报请学校研究同意,可依程序将工程项目移交学校相关职能部门或使用部门试运行。合同试运行期满后,正式移交。

第十一条 本规定自印发之日起施行,由新校区建设指挥部办公室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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