政策规章

广西工业职业技术学院国家助学金管理暂行办法

来源: 作者:学生处 发布时间:2021-08-30 16:33:49 浏览次数: 【字体:

广西工业职业技术学院国家助学金管理暂行办法

桂工业院学〔2021105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认真做好我校家庭经济困难学生的资助工作,根据《财政部 教育部关于印发〈普通本科高校、高等职业学校国家助学金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财教〔2007〕92号)、《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建立健全普通本科高校、高等职业学校和中等职业学校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资助政策体系的实施意见》(桂政发〔2007〕27号)和《关于印发广西壮族自治区学生资助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桂财规〔20193号)文件精神,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国家助学金用于资助我校全日制高职大专在校生中的家庭经济困难学生。

 

第二章 资助标准与申请条件

 

第三条 国家助学金主要用于资助家庭经济困难学生的生活费用开支,资助标准分两档执行:

一等国家助学金,补助标准为每生每年4300元,主要用于补助建档立卡贫困户学生和家庭经济特别困难的学生。

二等国家助学金,补助标准为每生每年2300元,主要用于补助家庭经济困难的学生。

在同一学年内,申请并获得国家助学金的学生,可同时申请并获得国家奖学金或国家励志奖学金或自治区人民政府奖学金。

第四条 国家助学金的基本申请条件:

(一)热爱社会主义祖国,拥护中国共产党的领导,在校期间能做到言行自觉与党中央和学保持一致;

(二)遵守宪法和法律,遵守学校规章制度,在校期间未受任何处分以及相关国家机关行政或刑事处罚;

(三)诚实守信,道德品质优良,个人无不诚信记录;

(四)勤奋学习,学习态度积极上进;

(五)积极参加社会公益劳动和青年志愿者活动,乐于奉献;

(六)家庭经济困难,属于在册贫困生、特困生或家庭突发重大变故学生。

 

第三章 申请与评审

 

第五条 国家助学金的评定工作坚持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

第六条 我校国家助学金申请与评审工作由学校学生资助中心组织实施。各二级学院推荐参加国家助学金评选的名额由学生资助中心根据自治区财政厅、教育厅下拨的评选名额、各二级学院在校生人数和家庭经济困难学生人数等因素确定。

第七条 我校学生申请国家助学金的程序是:

(一)每年9月30日前,学生根据本办法规定的国家助学金的申请条件及其他有关规定,以申请书形式向所在二级学院提出申请,并递交《国家助学金申请表》。

(二)学生所在二级学院在每年接到学生申请后,要及时核对学生的相关情况是否符合评选条件,对初审合格的学生,要在本学院和学生所在班级进行为期5个工作日的公示。经公示无异议后,签署二级学院意见报学生资助中心。

(三)学生资助中心审核各二级学院上报名单并在全校公示5个工作日后,提出我校当年获得国家助学金资助名单及资助档次,报学校领导集体研究通过后,在每年10月31日前,将评审结果报自治区学生资助管理办公室。

 

 

第四章 助学金发放、管理与监督

 

第八条 国家助学金由学校学生资助中心组织按月发放到受助学生手中。

第九条 各二级学院应切实加强国家助学金的评审工作,并及时认真地协助做好国家助学金的发放工作,确保国家助学金用于资助家庭经济困难的学生。

各二级学院要通过开展国家助学金的评选、发放工作,广泛开展宣传教育活动,高度重视对受助学生的教育、培养和锻炼,鼓励受助学生积极参加社会公益劳动和青年志愿者活动,回报社会关爱;关心他们的全面健康成长,努力探索一条奖励、资助与教育相结合的路子。

各二级学院要开展相应的跟踪调查活动,密切关注受助学生的思想动态和助学金的使用效果。

第十条 学校财务处必须严格执行国家相关财经法规和上级主管部门的规定,对国家助学金实行分账核算,专款专用,不得截留、挤占、挪用,同时应接受财政、审计、纪检监察、主管机关等部门的检查和监督。

 

第五章 附 则

 

第十一条 本办法由学校学生资助中心负责解释。

第十二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附件:1.国家助学金评选工作流程

2.国家助学金申请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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