政策规章

广西工业职业技术学院学生注册缴费规定

来源: 作者:财务处 发布时间:2021-08-30 17:31:19 浏览次数: 【字体:

广西工业职业技术学院学生注册缴费规定

桂工业院〔2021〕76号

 

第一条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高等教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教育法》、《普通高等学校学生管理规定》、《广西壮族自治区职业教育收费管理暂行办法》(桂价费字〔2001〕393号)、《关于部分高职高专学分制收费标准的复函》(桂价费字〔2006〕305号)等有关规定,高职大专属非义务教育,依法按时、按期、按标准收、缴国家规定标准的学费和住宿费是高等院校的权利,也是高等院校在校生应尽的义务。为此特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收、缴学费和住宿费:

(一)学校按广西壮族自治区物价局、财政厅、教育厅有关文件规定实行收费标准公示,按学年收取经物价部门审定标准的学费和住宿费,不跨学年预收,不超标准收费。

(二)学生必须按学年、按标准缴纳学费和住宿费,然后凭全额缴纳学年学费的凭据到所属二级学院学工办注册,凭全额缴纳学年住宿费的凭据获取住宿学生宿舍的权利。

(三)学生因复学、留(降)级、转专业、转学等原因离开原专业或者年级,按物价部门审定的所入的专业和年级的学费标准缴纳学费。

(四)学费按学分制收费规定缴费。学生缴纳学费实行每学年初预收,学年末结算一次,毕业(或休学、退学离校)时结清的缴费办法。

(五)学生住宿按学年预收住宿费,学年末结算一次,非毕业生属按学年预收标准缴费后正常在校情况下欠缴费的不催缴,结转至下一学年应缴费用;非毕业生属按预收标准缴费后正常在校情况下多缴的不退费,冲抵下一学年费用。

说明:根据广西壮族自治区物价局文件规定,学费、住宿费标准按学年计算,不按自然年计算。

第三条 学生缴纳学费、住宿费注册:

(一)每学年秋季开学两周内为学生缴纳学费、住宿费注册的时间。

(二)学生不能在规定时间内全额缴纳学年学费、住宿费注册的,应当履行暂缓注册的申请、审批手续。未按学校规定全额缴纳学年学费、住宿费或者其他不符合注册条件的不能注册。

(三)家庭经济困难或临时困难的大学生可以申请入学绿色通道。

1.家庭经济困难的大学生可以申请助学贷款。凭加盖有乡镇或者县区一级民政部门的公章,或者人民政府公章的关于家庭经济困难的证明,及申请生源地信用助学贷款证明,先行办理入学手续。待助学贷款发放后,按学校规定缴齐学费、住宿费后注册。

2.家庭经济困难或临时困难的大学生可以申请缓期缴纳学费。凭加盖有乡镇或者县区一级民政部门的公章,或者人民政府公章的关于家庭经济困难的证明,填报《缓期缴纳学费申请审批表》,经学校批准备案,先行办理入学手续。按《缓期缴纳学费申请审批表》的协议缴齐学费后注册。相关材料原件存入学生诚信档案,复印件一式三份存二级学院学工办、辅导员(班主任)、学生本人,监察学生诚信情况。

3.品行优秀,成绩合格(新生高考分数在公布的高职大专录取线以上),无违纪行为和吸烟、酗酒、高消费、挥霍浪费等现象,家庭经济特殊困难的下述大学生可以申请减免学费:

家庭确无经济来源,民政部门优抚家庭的子女,凭加盖有县区一级民政部门公章的证明及相关证件原件,可以申请减交部分学费,经学校批准备案,缴纳补差学费后办理注册手续。

家庭确无经济来源,无亲友资助的烈士子女,无父母兄姐抚养和亲友资助的孤儿,凭加盖有县区一级民政部门公章的证明及相关证件原件,可以申请免交全部学费,经学校批准备案后办理注册手续。

享受了减免学费的大学生,若有弄虚作假、挥霍浪费或者违纪行为,除补交全部减免的费用外,对弄虚作假者,参照《广西工业职业技术学院学生违纪处分规定》给予纪律处分。

(四)开学两周后,原则上不再受理本条第(三)款的申报。

(五)住宿费、书费不审批缓期缴纳。

(六)学校相关部门应当深入实际,调查了解学生及其家庭的经济状况,帮困到实处。

第四条 勤工助学与经济资助:

(一)家庭经济困难的优秀大学生,可以通过学有余力的课余劳动获得国家和广西的助学奖学金、助学金、生活补助金,学校的勤工助学金……等解决一些经济问题。部分家庭经济困难的大学生也可以通过国家和学校制定的休学制度,休学打工以解决经济问题。

(二)获得国家、广西、学校的助学奖学金、助学金、生活补助金、减免学费等经济资助的优秀大学生,应当参加一定量的社会公益服务活动,以回报党和政府、社会和学校的关爱。

第五条 学生休学、转学或退学退费:

(一)当年录取的新生在“广西壮族自治区统一补充录取”前要求退学退费,经学校批准后,扣除已用于该生部分,余款给予退还。

(二)学生经批准休学、转学或退学等退费。将学年学费和住宿费分月计算到该生休学、转学或退学的当月止,未交清部分由学生补交后方可办理相关手续,多交的部分给予退还。教材费按已发放的结算。

(三)学生受开除学籍处分,当学年学费不退,退还其已缴当学年剩余时间的住宿费,教材费按已发放的结算。

第六条 对没有证明、没有个人及家长报告、不填报申请审批表,未经学校批准,学期开学两周内无故不缴纳学费,不注册的学生,新生作“放弃入学资格”处理;老生作“自动放弃学籍”处理,退学决定书送、寄交学生本人,同时在校内公告,档案、户口退回其录取入学前户籍所在地,同时报主管学校的上级教育行政部门备案。

第七条 本规定从2017年9月起试行。与本规定不符的原规定停止执行。未尽事宜,或者上级有新规定颁布,则按上级有关规定办理。

第八条 本规定解释权在校财务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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